侵害军事设施安全犯罪法律规定发表时间:2024-06-04 14:40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第六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二十七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八)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前款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军事设施的; (二)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三)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的,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 (四)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文章分类:
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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