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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盗窃部队价值409元电缆线被判破坏军事设施罪

发表时间:2024-06-04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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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八)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前款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军事设施的;

  (二)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三)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的,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

  (四)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周某破坏军事设施案

  2016年4月间,被告人周某先后三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油料转运站配电间内电缆线,致使配电间内的配电柜遭受破坏,配电间不能为库区油料转运输送泵房提供电力支撑,无法完成担负的战备油料转运任务。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40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军事设施而予以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鉴于周某系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律师宋冬健团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周某以破坏军事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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