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犯三次入狱成累犯 再次抢劫获重刑发表时间:2024-06-04 14:54 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可是偏偏有人失足后也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继续做案,本案就是典型的三次做案被抓,第三次再次被判诀八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请看详情: ![]() (以下是由律师宋冬健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但愿能为您解决相关问题有所借鉴。真诚为您提供大案、要案刑事辩护、专业擅长,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缓刑辩护、商事犯罪预防、金融类犯罪、公司类犯罪、税务类犯罪、等经济商事犯罪辩护与预防等法律服务,仗义执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宋冬健团队:案件简介 2018年8月18日晚,张某某窜至安徽省界首市,在该市某居民小区,趁朱某下车拿东西之际,将朱某挟持至车内,对其进行殴打,并用胶带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后张某某驾驶被害人的车辆至一偏僻处,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的方式,从朱某账户分四次共转账25000元至其微信账户,后将被害人带回界首市城区,下车离开。 律师宋冬健团队:同年8月24日12时,在上海市,张某某被警方抓获。 案犯简介 张某某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某村,是一名70后,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1999年7月26日被江苏省张家港知名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24日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0月27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11月2日刑满释放。 律师宋冬健团队: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2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对其应从重处罚。结合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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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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